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五章 供用电合同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用户依法破产、被注销营业执照或者关闭的,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销户,终止供用电合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