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供应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受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