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四章 电力使用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其他用户,不得转供电,不得改变用电性质,供电企业不得为其办理变更用电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