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导。

规划、建设、市容、环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