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