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十八条有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