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绿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应当向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书面告知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组织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修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