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进行临时建设;

(二)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许可使用期限不拆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