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违法建设,拒不停止建设、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