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