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分区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