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国务院备案。区、县近期建设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国家批准的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由功能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