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废止排水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