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第七章 设施保护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在排水河防护范围内,新建或者改建专用码头、护岸、道路、桥涵、泵站、排灌口、栈桥,埋设和架设各种管线,占用路堤一体道路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持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等相关资料到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