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依法应当交纳测量标志有偿使用费的单位,拒不交纳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仍不缴纳的,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