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将试制样图报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地图出版印刷完成后未备案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