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国家审核公布范围以外的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