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用于丧葬活动的迷信用品的,由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可以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