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租赁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实行定点管理。定点设置的规划和布局,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生产、销售用于土葬的棺木、棺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