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提倡文明殡仪。民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殡仪服务场所,方便群众进行殡仪悼念等活动,并通过文明、节俭、快捷的服务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办丧事。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