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侵害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