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