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