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和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