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