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得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