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已修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