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义务植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义务植树的任务和场地,下达义务植树指标,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