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蓄滞洪区的蓄滞洪运用,按照国家防汛指挥机关批准的分滞洪方案实施。分滞洪命令,由市防汛指挥机关发布。

分滞洪命令一经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