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安全设施,是指为保障蓄滞洪区人民生命安全而修建的围村埝、安全台、安全楼、安全房、撤离路和购置的救生船,以及通讯、预警设备等避洪救生设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