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蓄滞洪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