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企业和其他组织未办理统计备案的,市或者区、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统计备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