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

统计调查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以必要的统计报表、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为补充,搜集、整理基本统计资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