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