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六章 采伐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证采伐。农村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主管部门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必须使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