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林业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对基层林业生产经营实施组织管理、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