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林业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对基层林业生产经营实施组织管理、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