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资源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应当支付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支付的人员安置补助费,依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占用林地的补偿,按照用地单位与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签订的协议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