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资源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