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资源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进行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