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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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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章 森林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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