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十六条有效造林绿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负责制:(一)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造林。(二)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学校和其他单位管理范围内适宜造林的土地,由该单位负责造林。(三)农村村民使用的自留山,由农村村民负责造林。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承包造林的,应当签订合同。违反合同的,承担违约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