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七条已修改本市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