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婴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托儿所、保育院卫生保健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