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修改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