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