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