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保护燃气设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