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燃气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下达的气源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供气压力与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保障供气。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