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燃气经营企业违反规定多收费或者不按规定价格退还液化石油气残液费用的,应当按多收或者少退款额的两倍返还燃气用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