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在生产、输配和储存燃气的场所明火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在带气的燃气管道上施工作业,必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