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段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