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阻挠职工、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或者进行打击报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